曹雯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
来源:曹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5
浏览量:454

审理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9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3、被告返还三金;4、夫妻债务7万元共同承担;被告左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1、婚生女由其抚养,原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2、原告返还陪嫁物;3、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委托代理人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曹雯律师

承办过程:

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协助被告搜集到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明原告有暴力倾向的证据

1# 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报告书

2# 监控视频刻录光盘一份

证据形式:书证、视频资料;

证据来源:被告提供;

证明内容:第一份证据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曾因家庭琐事暴力殴打被告,致使被告左耳耳膜穿孔二分之一,至今未愈,听力严重损伤。第二份证据发生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原告自被告娘家出来后恶意踢毁被告小区车库卷闸门。

证明目的:原告有严重暴力倾向,无法把控自己的情绪,由其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及性格养成。

第二组:证明原告无家庭责任感的证据

1# 淘宝交易记录、手机录音

证据形式:电子证据;

证据来源:被告提供;

证明内容:第一份证据系20161118日,原告为其他女性购买内衣的交易记录;第二份证据系被告用手机录音录制的,原告对自己家暴及对婚姻不忠的自述。

证明目的:原告无家庭责任感,对自我行为控制不当,对孩子的成长启蒙不利。

第三组:证明孩子的日常花费皆由被告支付的证据

1# 各种票据、淘宝交易记录、记账本;

证据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被告提供;

证明内容:

孩子自出生至今的日常用品均由被告为其购置。

证明目的: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抚养,被告的工资大多用于购买婴儿用品,孩子判归被告有利于其成长教育。

第四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

1#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证据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被告提供;

证明内容:201710月份,原告公积金账户内共有余额40104.13元。

证明目的:原告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理应依法分割。

第五组:“陪嫁物”证据

1# 大件陪嫁物财产清单及票据

证据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被告提供;

证明内容:被告父母为被告购置的“陪嫁物”(长虹电视机、西门子电冰箱、海尔全自动洗衣机、海尔立柜式空调、海尔壁挂式空调、台式电脑)均在原告与被告婚姻登记之前。

证明目的:“陪嫁物”系被告父母对被告的个人赠与。

判决结果: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3、原告将陪嫁物全部返还被告;

4、原告名下住房公积金被告分得28677.35元;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委托律师针对你的具体诉请设置诉讼请求,搜集完整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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