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按揭车一辆价值15万左右;3、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被告答辩:1、被告同意离婚;2、车辆系被告父母支付首付款15万元,车辆应归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曹雯律师
承办过程:
本律师协助被告准备了如下证据应诉:
第一组:证明被告母亲支付首付款及保险费用的证据
1# 奥迪轿车买卖合同一份(2016年3月21日);
2#被告母亲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016年3月22日);
3#借条2张(2016年5月6日、2016年4月16日);
4#收条1份(2017年4月3日);
5#证人证言;
证据形式 :书证;
证据来源:被告提供;
证明内容:2016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在陕西新丰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购得奥迪A4L轿车一辆,并签订车辆买卖合同。2016年3月22日,原告用被告母亲的银行卡支付首付款148800元。2016年4月份,原告向被告及被告家人索要车辆挂牌、保险费用,被告父亲将向孙某某借贷的2万元、李某借贷的1万元于2016年5月7日全部交于原告,随后,原告用其中的24000元支付了车辆保险等费用。
证明目的:被告婚后购买车辆的首付款及支付保险等费用系被告父母支付,被告父母为被告支付车辆首付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出资人子女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审判结果: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奥迪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财产折价款11万元;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案号:(2018)甘1002民初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