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胜诉
审理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雯
案情简介:
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甘****,登记车主:宋某某);被告王某某答辩:我在借原告车辆驾驶过程中被被告赫某某抢走;被告王某某答辩:王某某欠我20万元债务;
承办过程:
本律师协助原告调取、整理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明车辆所有权的证据
1#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一份(2017年4月11日) ;
2#被告与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2017年4月13日);
3#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一份(2017年4月14日);
4#电子银行回单一份(2017年4月1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6#车辆管理所登记信息;
证据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内容:第一份证据系原告与第一被告议定车辆总价款后,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第一被告支付柒万元首付款的凭据;第二份证据系原告在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办理车辆按揭贷款的证明;第三份证据系2017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经平等协商后,就本案诉争车辆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第四份证据系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付尾款的凭证;
证明目的:原告系本案诉争车辆的所有权人。
第二组: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
1#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接警记录;
证据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
证明内容:2017年6月19日,第一被告在驾驶原告车辆行驶时被第二被告拦截,两人因债务关系发生争执,第二被告报警,两被告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第二被告指使其亲属将原告车辆拖走。
证明目的:第二被告无权占有原告车辆,其理应返还原告的财产。
审判结果:
被告赫某某返还原告宋某某车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