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雯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原告俄某某与杨某某合伙纠纷调解胜诉案
来源:曹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2
浏览量:279

代理原告俄某某与杨某某合伙纠纷调解胜诉案

审理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雯

案情简介:

原告诉请:

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合伙债务57512.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xx年x月起至被告     实际归还债务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共计5698.93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3,、被告坚决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原告与王某某、杨某、王某某就苹果购销事宜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四人约定:全体合伙人均      参与苹果购销事宜,由原告及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向xx村镇银行贷款用于苹果收购,待苹果购销完毕后合伙     人对账务进行清算,合伙期间收益均分,债务均担。

嗣后,原告按照约定在xx村镇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所贷款项用于苹果收购。苹果购销完成后,被告     向合伙人出具了由其书写的20xx年年度苹果收购明细表及20xx-20xx年苹果明细表,其中,20xx年年度苹    果收购明细表中记载,苹果收购款总计766579元(其中包括人工费18190元、材料费37795元、发泡网         6400元、总花费5101元),2015-2016年苹果明细表中记载苹果装箱费共计91448元(其中人工费       15320     元、材料费19915元、发泡网:4783元、运费:10930元、xx村镇银行利息:18500元、库费:20000        元、人员花费7101元)。据上记载,此次苹果收购款共计花费858027元,苹果销售款共得627977.5元,    合伙期间亏损共计230050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应平均分担57512.5元的     亏损。嗣后,王某某、王某某均按照约定承担了相应的债务,而被告至今仍未承担,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诸法律。


承办过程

本律师协助原告调取、整理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被告书写的20xx年度苹果收购明细表一份

证据形式 书证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第一组证据证明:原、被告于20xx年从事合伙事务的部分内容;

第二组被告书写的20xx年-20xx年苹果明细表一份

证据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第二组证据证明:四名合伙人对合伙账务进行清算后,被告认可其应承担57512.5元合伙债务的事实(苹果收购总金额699093元+成本158934元-实收果款627977.52元=230049.48元,4人分担则每人57512.5元)。

第三组银行对账单2份

证据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第三组证据证明:20xx年x月x日,被告以其名义在合水县某村镇银行贷款50万元。20xx年x月x日,原告从本人名下账户取出501458.1元并转入被告名下,代替被告归还了以其名义为合伙事务所借贷的款项。

审判结果:

1、在曹律师出示的确凿证据以及多次沟通调解下,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合情合理,并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45000元

注: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 ,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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