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雯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田丽萍与被告张辉、常莉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来源:曹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30
浏览量:808


代理原告田女士与被告张先生、常先生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

审理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雯

案情简介

原告诉情: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叁拾万元(¥300000元),并承担借款期间利息(其中20xxxxx万元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xxxx日起至被告实际归款之日止;20xxxx10万元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xxxx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xxx月份,被告以其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贰拾万元,原告同意出借。20xxx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田女士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半年,按季度清息,借款人:常女士,借款日期:20xxxx日。当天,原告将贰拾万元现金交于被告。但事实上,被告在其借款期限内仅向原告清偿了9个月的利息(从20xxxx日至201xxx日),此后便在未主动清息。
20xxxx日,被告又以相同的理由向原告借款拾万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通过建设银行向其转账拾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该笔现金出借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从20xxxx日起至20xxxx日),此后再未主动清偿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本息,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20xx年,原告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两被告轮番电联原告并承诺其会尽快归还,但时至今日,原告仍旧分文未见。20xxxx日,原告前往被告公司要求其对上述借条进行置换,但被告仅在原借条上签字署名。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诸法律。






2、承办过程:



本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明原告与被告借款事实清楚的证据

1# 借款单(20xx年x月x日)

2#个人活期明细信息(20xx年x月x日)

3#借款单(20xx年x月x日)

4#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20xx年x月x日)

5#转账凭证(20xx年x月x日)

证据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内容:20xx年x月x日,原告分两次从建设银行卡内取出现金20万元交于常女士,常女士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单,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半年。20xx年x月x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常莉萍转款10万元,常xx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单,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

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常女士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组:证明张先生追认常莉萍借贷的证据

1# 通话记录

2# 短信截屏

证据形式:电子数据;

审判结果

1、常女士三十日内返还田女士借款本金30。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20xxxx日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20xxxx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2、常女士承担本案诉讼费

注: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 ,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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