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田女士与被告张先生、常先生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
审理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雯
案情简介:
原告诉情: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事实及理由:
本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明原告与被告借款事实清楚的证据
1# 借款单(20xx年x月x日)
2#个人活期明细信息(20xx年x月x日)
3#借款单(20xx年x月x日)
4#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20xx年x月x日)
5#转账凭证(20xx年x月x日)
证据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内容:20xx年x月x日,原告分两次从建设银行卡内取出现金20万元交于常女士,常女士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单,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半年。20xx年x月x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常莉萍转款10万元,常xx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单,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
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常女士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组:证明张先生追认常莉萍借贷的证据
1# 通话记录
2# 短信截屏
证据形式:电子数据;
审判结果:
1、常女士三十日内返还田女士借款本金30万。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20xx年x月x日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20xx年x月x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2、常女士承担本案诉讼费
注: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 ,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