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雯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甘肃庆阳某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胜诉案
来源:曹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03
浏览量:621

代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甘肃庆阳某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胜诉案

审理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

告委托代理人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雯

案情简介

原告诉情: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下列各项经济损失,其中:

(1)医药费32000元(已支付)

(2)误工费按每日120元计算【从20xx年11月1日起至伤残等级评定之日止】;

(3)护理费15367.12元(114.68元/×22×2人+114.68元/×90天 );

(4)交通费5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40元/×22天)

(6)住宿费500元;

(7)营养费3280元【40元/×(22天+60天)】

(8)精神损失费5000元;

(9)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行计算;

2、本案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

1、原告袁某不按照装卸流程致使自己坠落受伤,且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原告鉴定的伤残报告被告未参与 不予以认可

3、被告曾向保险公司报案,原告不配合理赔,导致保险没有理赔

4、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积极和被告协商处理此事,更是到处散播谣言,原告应向被告道歉且不得阻碍公司的正常运营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被告系气调果库的经营者。20xx年x月x日,原告经人介绍前往被告果库工作,双方约定,原告的工作内容为卸载装箱苹果并将箱子放置于果库架内,工资按0.4元/箱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工作。

2016年11月1日,原告在果库架上放置装箱苹果时,果库管理员催促原告去果库外卸载苹果,原告在顺架管往下移动时失足摔至地面。随后,原告被同事送至村内一赤脚医生处进行治疗,当晚,原告发现自己的左脚部肿胀并无法直立行走,原告家人见状赶忙将原告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原告的病情为1、内踝骨骨折(左侧);2、后踝骨骨折(左侧),距骨骨折(左侧);腓骨骨折(左侧)。经过22天的治疗,原告的病情稍有好转,原告随即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1、出院后2周、4周门诊复查。左下肢负重活动时间据复查时病情确定;2、注意休息,保持切口清洁;3、骨折部骨性愈合后择期取除内固定物。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仅缴纳了医药费,其余各项费用均系原告支付。出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及后续治疗事宜,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诸法律。

2、承办过程:

本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甘肃庆阳某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基本信息

证据形式 书证;

证据来源: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证明内容及目的:被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第二组:证明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的证据

1#证人文某某的身份证

2#证人证言(20xx年x月1日)

证据形式:证人证言

证据来源:原告律师调查;

证明内容:

1、文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适格的自然人证人;

2、文某某曾与原告一起受雇于被告庆阳某业有限公司,是原告受伤全过程的目击证人。

证明目的:

1、原告与被告雇佣关系明确;

2、被告向雇员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第三组:证明原告受伤的证据

1#庆阳市某医院住院病案(20xx年x月x日)

2#庆阳市某医院病人住院费用清单

3#甘肃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4#庆阳市某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据形式:书证

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在被告处摔伤后前往庆阳市某医院进行救治,共计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32000元,该笔费用被告已全部支付。


第四组:证明被告部分赔偿项目实际支出的票据

1#交通费票据100张

2#司法鉴定票据2张

证据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内容:原告在住院期间共计花费交通费500元;2017年11月份,原告在伤情稳定后向西峰区某法院申请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共计花费4042元;

证明目的: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因伤残实际支出的费用,被告均应予以赔偿。


第五组:证明被告未向雇员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证据

1#照片三张(20xx年x月x日)

2#刻录光盘一张(20xx年x月x日)

证据形式:物证、电子数据;

证明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内容及目的:被告未向雇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环境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组:证明原告被扶养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1#户口本两份;

2#原告父亲残疾人证一份;

3#原告妻子残疾人证一份;

4#证明书一份;

5#证明一份;

证据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内容:原告的被扶养人为两个女儿,父亲、母亲及妻子。现今原告的两个女儿均未成年,原告的父亲系三级残废、妻子系四级残废,母亲于20xx年x月x日起便重病缠身,卧床不起,经诊断为腰部椎体压缩骨折、冠心病、高血压。

证明目的:上述五人均为原告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法有据。


第七组:证明原告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及后续治疗费用的证据

1#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申请法院依法鉴定

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伤情稳定后申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受伤伤残属10级,护理期限90天,取除内固定费用10120元。


审判结果

1、原告袁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合计129795.08,由原告袁某某负担38938.50元,由被告甘肃庆阳某业有限公司负担90856.58元(已支付3200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甘肃庆阳某业有限公司负担140元,原告袁某某负担40元

注: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 ,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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