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赵某某诉何某某、王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胜诉案
审理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雯
案情简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由上列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其中:
(1)医疗费3479.39元;
(2)误工费每日按196元计算(从2017年8月29日至伤残等级评定之日止);
(3)护理费22477.28元【114.68元/天×106天+114.68元/天×90天)】;
(4)交通费3055.55元;
(5)住宿费4000元;
(6)伙食补助费10540元(40元/天×1天+50天×105天×2人);
(7)营养费5440元【40元/天×(1 天+105天)+40元/天×30天】;
(8)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行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20xx年8月29日23时40分,何某某驾驶甘MYxxxx号车沿西峰区某路道路东侧某巷口由北向南倒车时,将其后方行人原告赵某某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原告被送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的病情为:1、右肱骨远端骨折;2、多处软组织损伤。因原告自身患有多发性骨纤维发育不良综合症,西峰区医院认为原告病情复杂、医疗水平有限,遂建议原告转至大医院进行治疗。20xx年x月xx日,原告乘坐飞机前往北京某某潭医院进行救治,多位专家会诊后告知原告,原告右肱骨远端骨折本该填充钢钉进行内固定手术,但现因原告体质特殊,如果手术失败将会大面积出血,对骨头造成二次创伤。无奈之下,原告又在网上预约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骨肿瘤科专家号。9月x日,原告前往该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病情为:MAS综合征、右肱骨骨折,该院专家建议原告通过每月注射唑来膦酸、食用辅助药物进行保守治疗。基于此情况,原告父母遂在北京市某景山区高井北街46号租赁房屋以便照顾原告。9月xx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传唤原告回到西峰区录口供。9月xx日,原告乘坐飞机回到西峰。9月xx日,原告乘坐飞机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继续治疗。12月xx日,原告因资金短缺只能停止治疗返回西峰。现今,原告的疼痛虽然有所缓解,但因为右肱骨骨折未进行固定手术,活动能力仍旧受限,加之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建议原告至少注射唑来膦酸一年,但因为该药价格较高、又系医嘱药,原告在注射4次后因无力负担只能暂停用药。20xx年xx月x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简易程序作出第622xxxxxxxxxx3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另查,该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均在保险期内,肇事车辆所有权人为被告王某某。
2、承办过程:
本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了如下证据:
赵某某与何某某、王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纠纷一案
证 据 目 录
1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书证 |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区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
第1组证据证明内容及目的: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认定责任明确,诉讼主体适格。 第2-7组证据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花费的合理费用,各被告理应赔偿。 第8组证据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的主要收入来源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城镇,原告诉请以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 |
2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医院CT影像检查报告 |
书证 |
被告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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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峰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 |
书证 |
被告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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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证明书 |
书证 |
被告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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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费票据31张 |
书证 |
被告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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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通费票据18张 |
书证 |
被告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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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屋租赁合同1份 |
书证 |
被告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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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屋出租合同1份 |
书证 |
被告提供 |
审判结果:
1、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所有费用共计71691.7元(含被告何某某垫付的8765元)
2、本案鉴定费3300元,由被告何某某承担.
3、本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注: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 ,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