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雯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原告杨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胜诉案
来源:曹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30
浏览量:747

代理原告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胜诉案

审理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雯

案情简介:

原告诉请: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合伙款项538917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从20xx年x月xx日至实际支付之日利息;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xx4月份,原、被告双方开始合伙投资修建果库用于经营果品生意,果库建成后于20xx7月13日签订了《合资修建和经营果品冷藏库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以现金出资,被告以实物及现金出资,双方各占50%的财产份额,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均以出资比例为据,随后该果库注册了庆城县某某果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为一人,但实际一直由双方合伙经营。

根据合资协议约定,修建果库共计花费2349490,双方均应负担1174745元,但原告实际超额支出了125255元。对于原告多支出费用,再加上20xx年果库收入清算后被告应支付而未支付原告的红利一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果库建成后在继续追加投资的时候,因被告资金不到位由原告一人出资,被告应出资部分给原告再出具了一张《欠条》。此后,被告在20xx年至20xx年负责果库经营期间多次将原告应得利润挪作他用而未支付,对于拖欠的这部分红利被告作为欠款分别增加在这两张欠条当中,每年对两张《欠条》分别进行重新决算。原告从20xx年到20xx年负责果库经营期间对于被告拖欠的两笔欠款从其应得红利中进行了部分扣减。因此,每年在果库收支清算后对原来形成的两张欠条的数额双方重新确定后由被告重新出具两张《欠条》,一直延续到20xx年x月xx日,双方清算后被告拖欠原告前述两方面的费用分别为340887元和398030元,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了两张《欠条》,并约定逾期付款月利率2%的利息,承诺尽快支付,但目前只用201x年其红利抵顶了20万元,尚欠538917元未付。

事实上,在201x10月份,由于过去果库设备已经不能满足果库经营所需,而被告又因资金问题公司无法投资更换设备。在此情况下,原告只得以个人名义借款50万元购置了PVC板、塑料内衬、苹果铁框等设备,这些设备作为原告个人所有财产,原告为了公司经营20xx年提供给公司无偿使用一年,才有了20xx年公司继续经营并盈利。但被告再拿不出资金购买设备,果库将难以继续经营,双方合伙也将终止。但不管今后合伙是否继续进行,被告在此之前经过清算拖欠原告的前述欠款依法应予以支付。

故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前述诉请。


承办过程

本律师协助原告调取、整理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伙关系的证据

1# 合资修建和经营果品冷藏库合同书(20xx7月xx日)

2#土地租赁合同书(20xx年x月xx日)

证据形式 书证;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内容:原告与被告租赁庆阳某某果业分公司土地并合伙投资修建果库用于经营果品生意。20xx7月13日,双方签订合伙协议,通过合同明确规定各自出资数额、盈余分配等事项。

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系合伙关系。

第二组:证明合伙人出资及每年利润决算证据

1#白马5、6、7号果库建设总成本决算表(20xx7月12日)

2#杨某某20xx年百盛果业状况

3#2014年某某果业公司费用明细表

4#某发果业公司20xx年至20xx7月果业收入、支出账目

5#某某文果业账单(20xx9月26日)

6#赵某有苹果(20xx9月26日)

7#20xx9月26日果账明细

8#分账目(20xx5年9月26日)

9#20xx10月至20xx9月21日某发合作社(20xx9月21日)

10#20xx年某发果业果库库费收入(20xx9月30日)

11#20xx年南库总收入(20xx7月10日)

证据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与被告对合伙人出资数额、原告垫付款及每年合伙盈余均进行了决算。

第三组:证明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合伙盈余款的证据

1#20xx7月至20xx2年7月果库资金核算附表(20xx7月12日)

2#欠条两张(20xx9月29日)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据形式:书证

证明内容:20xx年,原告与被告合伙修建果库并营运一年后,双方于20xx7月12日进行了核算,并由此形成了两份“欠条”。一份是原告修建果库时为被告垫付的款项与20xx7月至2012年7月原告应得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的盈余款;另一份是果库建成后原告为果库垫资但被被告挪用的款项。上述两份原始欠条形成后,被告每年应分配而未分配给原告的盈余款在上述两份欠条上均进行了相应的增减,并由被告更换后交由原告。

证明目的: 原告与被告在合伙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合伙人经过决算后形成的,原告诉请与法有据。


审判结果:

1、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合伙出资和盈余分配款738917元,并以73891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支付2017年9月30日合伙出资额和盈余分配款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2、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注: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 ,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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