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胜诉案
审理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雯
案情简介: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判令婚生女赵某某、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8076.1元;
3、依法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新A5xxx63号车一辆,价值约8万元),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母包办婚姻,双方未曾谋面便于20xx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xx年2月16日在原正宁县某川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年龄尚小、涉世不深、家人因经济窘迫不得已包办婚姻,原告出嫁后一直随被告及其家人居住,对夫家言听计从、任劳任怨,但被告家人因原告家境贫寒、性格胆怯,言语中多有嘲讽之意并坚决拒绝原告回家探亲,原告只能行事处处小心,但无论自己如何谨慎,仍旧无法改变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的偏见,长久如此,原告开始彻夜不眠,性格抑郁。
婚后第三年,原告迟迟不孕,被告及婆家对原告越加不满,后经检查并非原告之过。20xx年10月10日,被告在调理之后生育长女赵某某,因双方均在离家千里之外的新疆打工,原告只能舍弃工作专心在家看顾孩子,彼时,被告虽在外打临工,但因其性格懒散,工作三心二意,双方生活常常捉襟见肘,饥不果腹,原告为了孩子勉强支撑并多次鼓励、劝导被告端正工作态度,但被告均不予理睬。20xx年10月10日,原告在婆家的催促下再次怀孕,但被告因经济压力较大,数次命令原告引产,原告本就因常年气滞,心情抑郁,彼时又因被告强烈的态度开始神志不清、并出现自残倾向。孕三月,原告在极度失望之下借钱引产,后因高额手术费不了了之。20xx年2月25日,次女赵xx出世,家庭生活更是拮据,但被告仍旧不思进取,双方为生活中的琐事开始反复争执、长期冷战。次女三岁时,原告为了孩子吃饱穿暖不得已将两个孩子送回婆家,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原告因营养不良、剖腹术后未恢复、常年积劳成疾开始腰酸背痛,经诊断,原告年仅28岁便患上了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骨质增生。患病期间,原告时常起卧困难,但仍坚持打工,而被告不仅对原告不闻不问,且仍旧游手好闲,原告心灰意冷,双方矛盾迅速升级。20xx年,被告彻底不再务工,并时常编排各种理由从亲友处借钱消费,生活重担完全落在了原告一人肩上。20xx年,被告开始编撰各种借口戏耍原告,原告忍无可忍于20xx年10月份从新疆返回老家打工。分居期间,被告数次大闹原告娘家,双方家人矛盾亦不断升级。20xx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分居两年后,原告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甘10xx民初3x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再未联系。原告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未曾建立夫妻感情,夫妻生活中矛盾不断,诉讼离婚后,虽未被法院准许离婚但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其次,原告生育两个孩子时均是剖腹产,两个孩子出生后,原告独自艰难的抚养幼儿直至他们4岁,个中心酸只有母亲知晓,此外,两个孩子均为女孩,成长过程中更是需要母亲悉心照拂,原告认为,婚姻的破裂并不代表母爱的减少,原告恳求法院将婚生女赵怡帆、赵怡宁的抚养权判归原告。另外,被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新A5xxx3号车一辆,请求人民法院衣服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承办过程:
本律师协助原告调取、整理了如下证据:
王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证 据 清 单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证明目的 |
1 |
民事判决书 |
书证 |
证明王某某于20xx年3月15日起诉离婚的事实 |
2 |
答辩状2份 |
书证 |
被告自认双方分居已2年有余及原告因常年劳累疾病缠身的事实 |
3 |
淘宝订单截图17张 |
书证 |
证明原告虽与女儿分开居住,但却心系孩子,孩子跟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
4 |
合水县中医院CT检查报告单 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
书证 |
证明王某某因常年劳累患有严重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骨质增生,生活困难,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审判结果:
1、准予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
2、长女赵某某,次女赵某某由赵某某直接抚养,王某某享有探望权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某某女儿抚养费45000元
3、兴宝骏牌 小型客车1辆归赵某某所有,该车按揭贷款由赵某某偿还,赵某付给王某某财产补偿20000元,
4,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 ,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