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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
来源:曹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30
浏览量:701

代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

审理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雯

案情简介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承担从20xx年7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原告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起诉日利息共计7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xx年4月份,被告以其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出于信任同意出借。

20xx年4月5日,原告用中国建设银行卡向其转账。20xx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按季度清息。随后,被告向原告清偿了3个月的利息,此后再未主动清息。20xx年,原告因购房需要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本息,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原告在长达3年的索款过程中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上门寻找等方式向其主张权利,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诸法律。


承办过程:

本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了如下证据:

序号

证 据 名 称

页 次

备 注

1

证据目录

1—2

共2页

2

借条一张

3

1 页

3

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尾号xx75)

4

1页

4

微信截图2张、短信截图张

6

1页




王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一组:证明原告与被告借款事实清楚的证据

1# 借条(20xx年4月6日)

2#建设银行明细信息(20xx年4月5日)

证据形式书证;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内容:20xx年4月5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郭某某卡内转入现金91000元。20xx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内含原告按照月利率3%扣除的季度利息9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

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组:证明原告持续向被告索要借款的证据

1# 微信部分截屏

2# 短信部分截屏

证据形式:电子数据;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被告怠于清偿本息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审判结果

1、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91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xx年x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的利息.

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3700元又被告郭某某负担

注: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 ,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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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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