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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红、袁某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曹雯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6
浏览量:1524

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红、袁某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雯

案情简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袁某红于20xx4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

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购房款23万元、装修款1800元,并从20xx42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相应利息;

3、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违约金92746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3万元;

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袁某儒与被告袁某红系父子关系。20xx4月份,原告欲购买住房一处,后经朋友介绍,被告袁某红向原告提出其父袁某儒系庆阳某单位退休职工,在某单位内部全额集资了一套位于庆阳某家园x号楼xxx室住宅,因其急需资金周转,愿将该套楼房转让于原告,原告同意。

20xx年420日,原告(合同甲方)与被告袁某红(合同乙方)签订《购房协议》,被告袁某儒作为证明人在合同上签字捺印。《购房协议》对案涉房屋购房款交付方式、转让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即按照约定向袁某红缴纳了8万元购房款及2万元转让费,被告袁某红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并将庆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袁某儒出具的8万元收据一并交于原告。20xx410日,原告再次以袁某儒的名义向庆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13万元的购房款。后因房地产价格连年攀升,20xx12月,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缴纳案涉房屋剩余尾款的情况下自行缴纳了剩余房款99152元,并领取了房屋钥匙。原告知情后曾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沟通,但二被告设置种种障碍,并提出其已将案涉商品房以高价出卖于第三人。无奈之下,原告于20xx10月份对案涉房屋简单装修并携家人入住。20xx1218日,袁某红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将原告赶出屋内,后经广场路派出所调解,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原、被告均同意暂不在楼房内居住,由双方各自在房门上锁,最终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据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袁某红签订的《购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交付案涉房屋大部分款项后,被告因房地产价格上升等原因,以其行为明确表示毁约,致使原告购房目的至今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解除《购房协议》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于法有据。同时,二被告不诚信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及赔偿原告损失亦合情合理。据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处。

承办过程:本律师协助当事人列举了一系列有力的证据,证实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意愿,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

审判结果:

判决内容:①由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10000元,转让费20000元,共计230000元,并从20xx10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止;②被告给付原告装修费1800元;③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3813元;④案件受理费3384元由被告承担。

注: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 ,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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